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繳費和待遇相關工作的通知
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繳費和待遇相關工作的通知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繳費和待遇相關工作的通知
粵人社函[2020]24號 2020-02-02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稅務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珠海市橫琴新區(qū)稅務局,廣州市南沙區(qū)稅務局,省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的重要決策部署,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7號)要求,現(xiàn)就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我省社會保險繳費和待遇相關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于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用人單位無法按時繳納企業(yè)職工養(yǎng)老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繳費,期間不加收滯納金。
二、疫情期間用人單位、靈活就業(yè)人員、城鄉(xiāng)居民未按時辦理參保繳費登記、申報繳款、待遇申領等業(yè)務的,允許疫情結束后補辦,延長期間養(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待遇正常享受,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補辦應在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完成。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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