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會計師事務所收費標準
海南省會計師事務所收費標準
海南省物價局 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海南省會計師事務所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1-700007
各市縣物價局、財政局,洋浦經(jīng)濟發(fā)展局、財政局,西南中沙社會發(fā)展局,各會計師事務所:
為規(guī)范會計師事務所收費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注冊會計師行業(yè)健康發(fā)展,根據(jù)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10〕196號)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海南省會計師事務所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海南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標準》,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附件:1.海南省會計師事務所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2.海南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標準
附件1
海南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會計師事務所服務質(zhì)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會計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yè)健康發(fā)展,根據(jù)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發(fā)布的《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發(fā)改價格〔2010〕196號)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含分所,下同),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在我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提供審計服務和其他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收取服務費。
會計師事務所異地設立的分所,應當執(zhí)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費規(guī)定。
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異地提供服務,可以執(zhí)行會計師事務所(分所)所在地或者異地的收費規(guī)定,具體由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xié)商確定。
第二章 收費原則
第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和委托人付費的原則。
第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diào)節(jié)價相結合的方式。
會計師事務所提供以下審計服務的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ㄒ唬⿲彶槠髽I(yè)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二)驗證企業(yè)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ㄈ┺k理企業(yè)合并、分立、清算事宜的審計服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ㄋ模┓、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審計服務。
會計師事務所按照自愿有償?shù)脑瓌t提供會計咨詢、會計服務等其他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diào)節(jié)價。
第三章 收費標準
第六條 審計服務可實行計件收費、計時收費相結合的方式。
第七條 實行計件收費的審計服務,可以在充分考慮工作難易程度和工作量的前提下,以實收資本、資產(chǎn)總額或營業(yè)收入作為計費依據(jù),采取差額累進計算的辦法收取服務費。即按實收資本、資產(chǎn)總額或營業(yè)收入總額中較高的一項作為計費標準,劃分收費檔次,分檔計算收費額,各檔相加為收費總額。
第八條 實行計時收費的審計服務,可按照提供服務所需工作人日數(shù)和每個工作人日收費標準收取服務費用。工作人數(shù)、工作日數(shù)根據(jù)審計服務的性質(zhì)、風險大小、繁簡程度等確定;每個工作人日收費標準根據(jù)執(zhí)業(yè)人員專業(yè)技能水平、審計工作的服務質(zhì)量等分別確定。
第九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的審計服務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基準價及浮動幅度(見附件2)。
會計師事務所可在規(guī)定的基準價標準及浮動幅度范圍內(nèi)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并報省價格和財政部門備案登記后執(zhí)行。
第十條 實行市場調(diào)節(jié)價的其他服務,應由會計師事務所根據(jù)服務成本和我省經(jīng)濟發(fā)展狀況,自主制定不同服務的收費標準范圍。具體收費標準由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xié)商確定。確定收費標準時應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ㄒ唬 耗費的工作時間;
。ǘ 業(yè)務的難易程度;
。ㄈ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ㄋ模 會計師事務所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ㄎ澹 會計師事務所的社會信譽;
(六) 其他影響成本支出的因素。
第四章 收費執(zhí)行
第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服務收費合同(協(xié)議)或者在委托合同(協(xié)議)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協(xié)議)或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nèi)容;采用計時收費的,還應載明計費的工作人日數(shù)等內(nèi)容。
第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務費,可在確定委托關系后預收部分費用,也可約定在提供服務期間分期收取或完成委托業(yè)務后一次性收取。
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前往異地執(zhí)業(yè),其派出人員的差旅等費用由委托方承擔,但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赴境外或港、澳、臺地區(qū)提供服務的收費,通過與委托人簽訂合同的方式協(xié)商確定。
第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協(xié)議)后,委托關系終止的,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依照《合同法》等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四條 審計服務采取招(投)標方式取得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規(guī)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nèi)合理確定投標報價。
第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為委托人提供服務,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準則》,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履行必要的執(zhí)業(yè)程序。
第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務費,應當出具合法票據(jù),注冊會計師個人不得私自收費。
第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營業(yè)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jù)等內(nèi)容,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zhí)行本辦法和收費標準,建立健全內(nèi)部收費管理制度,保證審計業(yè)務質(zhì)量,自覺接受價格和財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五章 收費監(jiān)督
第十九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進行監(jiān)督檢查。
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省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和本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進行查處:
。ㄒ唬┪窗匆(guī)定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的;
。ǘ┏稣笇r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ㄈ┥米灾贫▽嵭姓笇r的審計服務收費標準的;
。ㄋ模┻`反規(guī)定以傭金、回扣等形式變相降低審計服務收費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下限的;
。ㄎ澹┎扇》纸馐召M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或自立名目等方式違規(guī)收費的;
。┎话凑找(guī)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七)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財政部門依照《注冊會計師法》、《海南省注冊會計師條例》和本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進行查處:
。ㄒ唬┻`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
。ǘ┻`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
。ㄈ┻`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
(五)與委托人串通,壟斷或操縱服務市場,損害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利益收費的;
(六)違反執(zhí)業(yè)規(guī)定的其他收費行為。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向省價格主管部門或省財政部門舉報、投訴。
第二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之間發(fā)生收費糾紛,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協(xié)商解決,也可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試行。
附件2
海南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標準
審計服務可實行計件收費、計時收費相結合的方式。
一、計件收費標準
實行計件收費的審計服務,可以在充分考慮工作難易程度和工作量的前提下,以實收資本、資產(chǎn)總額或營業(yè)收入作為計費依據(jù),采取差額累進計算的辦法收取服務費。即按實收資本、資產(chǎn)總額或營業(yè)收入總額中較高的一項作為計費標準,劃分收費檔次,分檔計算收費額,各檔相加為收費總額。
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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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費額度(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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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額計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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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查企業(yè)會計報表,出具驗資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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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度財務報表、財務收支審計(按資產(chǎn)總額或營業(yè)收入總額擇高取數(shù),差額累進計費,最低收費不低于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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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以下(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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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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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上-100(含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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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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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0(含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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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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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含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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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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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0000(含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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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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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億—10億元(含10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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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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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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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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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期財務報表、財務收支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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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度財務報表、財務收支審計收費標準的80%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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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驗證企業(yè)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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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立驗資(按驗證實收資本額分檔累進計收,最低收費不得低于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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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下(含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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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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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上-500(含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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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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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含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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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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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0000(含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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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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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億-10億元(含1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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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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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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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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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次或變更驗資(按驗證累計實收資本額分檔累進計收,最低收費不低于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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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下(含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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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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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0(含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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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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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1000(含1000)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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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0000(含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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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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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億-10億元(含1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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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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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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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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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企業(yè)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服務,出具有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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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jīng)濟責任審計、離任審計(按資產(chǎn)總額分檔累進計收,以兩年為期;2年以上10年以下,每年增加40%,10年以上每年增加20%;最低收費不低于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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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下(含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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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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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上-500(含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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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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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含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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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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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0000(含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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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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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億——10億元(含1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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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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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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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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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企業(yè)解散、破產(chǎn)、清算審計,清產(chǎn)核資專項審計(按資產(chǎn)總額分檔累進計收,最低收費不低于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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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下(含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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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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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上-1000(含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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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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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00(含5000)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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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10000(含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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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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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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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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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內(nèi)控審計、跟蹤審計、專項財政資金審計、銀行貸款檢查、高薪技術專項審計、國有資產(chǎn)投入數(shù)鑒定(按資產(chǎn)總額分檔累進計收,最低收費不低于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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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下(含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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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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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上-200(含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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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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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0(含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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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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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含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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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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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00(含5000)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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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10000(含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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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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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億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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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協(xié)商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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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建工程預決算
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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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投資額的2.5‰計費,另加審計后節(jié)約、增加額的4﹪計費,每個項目最低收費不低于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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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經(jīng)濟案件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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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鑒定金額的10%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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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專項審計(按項目金額分檔累進計收,最低收費不低于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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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下(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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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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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上-100(含100萬元)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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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00(含1000)
|
2.5
|
||
1000-5000(含5000)
|
1
|
||
5000-10000(含10000)
|
0.5
|
||
10000以上
|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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