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捐贈繳納增值稅常見問答
對外捐贈繳納增值稅常見問答
一、對外捐贈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ㄋ模⿲⒆援a(chǎn)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ㄎ澹⿲⒆援a(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⒆援a(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ㄆ撸⿲⒆援a(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ò耍⿲⒆援a(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對外捐贈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銷售額的確定
銷售額的確定按照以下順序確定: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三、對外捐贈是否免稅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qū)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關于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鄉(xiāng)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yōu)惠政策執(zhí)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鄉(xiāng)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
四、對外捐贈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
企業(yè)將外購或自產(chǎn)貨物直接無償捐贈:
1如果按規(guī)定視同銷售(一般計稅方法),其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按規(guī)定抵扣;
2.如果按規(guī)定視同銷售(簡易計稅方法和免增值稅),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已經(jīng)抵扣的需要進項轉(zhuǎn)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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