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第二節(jié) 負 債
第三十三條 負債是指政府會計主體過去的經濟業(yè)務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資源流出政府會計主體的現(xiàn)時義務。
現(xiàn)時義務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在現(xiàn)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于現(xiàn)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負債。
第三十四條 政府會計主體的負債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負債,包括應付及預收款項、應付職工薪酬、應繳款項等。
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包括長期應付款、應付政府債券和政府依法擔保形成的債務等。
第三十五條 符合本準則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負債定義的義務,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負債:
(一)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流出政府會計主體;
(二)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三十六條 負債的計量屬性主要包括歷史成本、現(xiàn)值和公允價值。
在歷史成本計量下,負債按照因承擔現(xiàn)時義務而實際收到的款項或者資產的金額,或者承擔現(xiàn)時義務的合同金額,或者按照為償還負債預期需要支付的現(xiàn)金計量。
在現(xiàn)值計量下,負債按照預計期限內需要償還的未來凈現(xiàn)金流出量的折現(xiàn)金額計量。
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負債按照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fā)生的有序交易中,轉移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計量。
第三十七條 政府會計主體在對負債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
采用現(xiàn)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負債金額能夠持續(xù)、可靠計量。
第三十八條 符合負債定義和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三節(jié) 凈資產
第三十九條 凈資產是指政府會計主體資產扣除負債后的凈額。
第四十條 凈資產金額取決于資產和負債的計量。
第四十一條 凈資產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四節(jié) 收 入
第四十二條 收入是指報告期內導致政府會計主體凈資產增加的、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的流入。
第四十三條 收入的確認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與收入相關的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很可能流入政府會計主體;
(二)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流入會導致政府會計主體資產增加或者負債減少;
(三)流入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四十四條 符合收入定義和收入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收入費用表。
第五節(jié) 費 用
第四十五條 費用是指報告期內導致政府會計主體凈資產減少的、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的流出。
第四十六條 費用的確認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與費用相關的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很可能流出政府會計主體;
(二)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流出會導致政府會計主體資產減少或者負債增加;
(三)流出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四十七條 符合費用定義和費用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收入費用表。
第五章 政府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四十八條 政府決算報告是綜合反映政府會計主體年度預算收支執(zhí)行結果的文件。
政府決算報告應當包括決算報表和其他應當在決算報告中反映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政府決算報告的具體內容及編制要求等,由財政部另行規(guī)定。
第四十九條 政府財務報告是反映政府會計主體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運行情況和現(xiàn)金流量等信息的文件。
政府財務報告應當包括財務報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五十條 政府財務報告包括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和政府部門財務報告。
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是指由政府財政部門編制的,反映各級政府整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和財政中長期可持續(xù)性的報告。
政府部門財務報告是指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按規(guī)定編制的財務報告。
第五十一條 財務報表是對政府會計主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和現(xiàn)金流量等信息的結構性表述。
財務報表包括會計報表和附注。
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和現(xiàn)金流量表。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編制合并財務報表。
第五十二條 資產負債表是反映政府會計主體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的報表。
第五十三條 收入費用表是反映政府會計主體在一定會計期間運行情況的報表。
第五十四條 現(xiàn)金流量表是反映政府會計主體在一定會計期間現(xiàn)金及現(xiàn)金等價物流入和流出情況的報表。
第五十五條 附注是對在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現(xiàn)金流量表等報表中列示項目所作的進一步說明,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
第五十六條 政府決算報告的編制主要以收付實現(xiàn)制為基礎,以預算會計核算生成的數(shù)據(jù)為準。
政府財務報告的編制主要以權責發(fā)生制為基礎,以財務會計核算生成的數(shù)據(jù)為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準則所稱會計核算,包括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各個環(huán)節(jié),涵蓋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報告全過程。
第五十八條 本準則所稱預算會計,是指以收付實現(xiàn)制為基礎對政府會計主體預算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生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進行會計核算,主要反映和監(jiān)督預算收支執(zhí)行情況的會計。
第五十九條 本準則所稱財務會計,是指以權責發(fā)生制為基礎對政府會計主體發(fā)生的各項經濟業(yè)務或者事項進行會計核算,主要反映和監(jiān)督政府會計主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和現(xiàn)金流量等的會計。
第六十條 本準則所稱收付實現(xiàn)制,是指以現(xiàn)金的實際收付為標志來確定本期收入和支出的會計核算基礎。凡在當期實際收到的現(xiàn)金收入和支出,均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屬于當期的現(xiàn)金收入和支出,均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支出。
第六十一條 本準則所稱權責發(fā)生制,是指以取得收取款項的權利或支付款項的義務為標志來確定本期收入和費用的會計核算基礎。凡是當期已經實現(xiàn)的收入和已經發(fā)生的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第六十二條 本準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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